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其立法的目的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部法律,解决民间纠纷效力更高,范围更广,成本最低,也最便捷、最高效,更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该法自颁布实施十几年来,解决大量民间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功不可没。比如过去我们说村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纠纷,只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做出裁决。现在我们有了《人民调解法》,那解决土地权属的纠纷又多了一个手段。发生土地权属都纠纷,进行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人民调解法》其立法的目的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什么是民间纠纷?有人说民间纠纷案件就是民事纠纷案件,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起码是不全面的。从法律上来讲,纠纷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刑事纠纷,我们也叫刑事案件,如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第二种是行政纠纷,我们也称为行政案件,也即民告官;第三种就是民事纠纷,也称为民事案件。这三类纠纷都有相应的部门法进行调整和解决,刑事纠纷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纠纷由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纠纷由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那民间纠纷应属于刑事纠纷,行政纠纷,民事纠纷这三类纠纷中的哪一类和哪一部分内容呢?下面用排除法来说明这个问题。
先来看行政纠纷。行政纠纷通俗地讲就是官和民之间的纠纷。行政纠纷调解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不能作为调解的主体,无权对行政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对行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化解矛盾,但不能主持行政纠纷的调解,更不能签人民调解协议书。
排除了行政纠纷,再来看刑事纠纷,那大家自然而然地认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审判,当然不属于民间纠纷。这种理解只能说是不全面,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即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通常称为"公权"。公诉案件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50多个,这些罪名的绝大多数是公诉案件,比如杀人、纵火、抢劫、强奸、投放危险物质、伤害、诈骗、盗窃、贩卖毒品等等,都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案发后,由公、检、法机关主动追究追诉,而无需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控告、举报。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自己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即不告不理;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有一般伤害案,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等,像这些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可以进行人民调解,可以用经济补偿、赔偿等方式进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纠纷,都是可以进行人民调解的。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公民身份确认案件不能进行人民调解,比如甲要确认乙是不是自已亲生的,就不能用人民调解来确认,因为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能随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还有劳动纠纷,也是可以进行人民调解的,因为劳动法可以说一半是行政法、另一半是民法。
归纳起来,排除了行政纠纷案件、严重刑事犯罪的公诉案件和民事纠纷中公民身份确认案件,剩下来的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都是人民调解法所指的“民间纠纷”案件,可以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