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找劳动监察还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往往不知如何选择。也有很多打工人面对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并不很是清楚究竟该通过什么渠道维权,有的自认倒霉,有的激进维权最后害人害己,有的只听说过劳动仲裁。
事实上,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大多数的劳动纠纷既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一、什么是劳动监察?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全称叫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是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下设监察中队。“监察”就是监督、检查的意思,所以劳动监察大队不仅可以接受劳动者的举报、投诉,还负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权。
劳动仲裁,全称叫劳动争议仲裁,主管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劳动仲裁委。
劳动仲裁委负责对本区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进行处理,其不存在主动性。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准司法程序,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基本步骤是接受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再开庭审理。不管是调解结果,还是审理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无行政处罚权。
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1,机构组成及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处(科),体现三方性,具有准司法性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理方式和目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仲裁程序,以处理纠纷、解决争议为目的。劳动仲裁因其准司法的性质,其具有了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部门不能主动进行立案处置;
劳动保障监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及劳动者的投诉外,还要主动进行巡视检查,并以查处、纠正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目的。
即劳动仲裁工作是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力产生义务纠纷的调解或裁决;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是行政部门对于强制性规定的贯彻落实。
3,适用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解和裁决;
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合同条款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
4,处理形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处罚,只能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最终一般限于经济责任,属于民事范畴且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该权利。另外劳动仲裁的调解或者裁决结果是不公开的,只要不上诉到民事法院,是查不到相关记录的。
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案件结案后,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责任,还往往伴随着行政机关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而做出的行政追究责任,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这种责任追究的对象不限于用人单位,甚至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而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记录是公开的,民众可以查得到。
5,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只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还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只有法定期限结束,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了先予执行情况,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行政相对人不服劳动保障监察做出的决定,则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监察是一种行政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一经作出处理决定,则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当然,企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6,申请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书和仲裁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行政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受理案件时效不同
申请劳动仲裁的普通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受理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
8,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对其所述事项进行证明,特殊情况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除法定情形外劳动仲裁机构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在实施劳动保障执法时应采取“进入用人单位场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等行为。即劳动监察不仅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9,受案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维权,哪些可以走劳动监察投诉,哪些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由上述可见,大多数的劳动纠纷既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是行政行为,可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不能直接处理违法企业账户上的钱和资产。而劳动仲裁是法律途径,其不会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是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
那么,劳动维权时,是该选择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呢?
1,看是否存在争议
没有争议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争议的,找劳动仲裁委。
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发放记录就是没有拖欠,没有发放记录就是拖欠。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
而克扣工资,劳动者认为应该发8000,用人单位则认为只能发5000,金额存在争议,这就需要劳动仲裁委来进行裁决处理。
2,看是否要争取经济补偿
如果需要经济补偿,找劳动仲裁委。只需要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找劳动监察大队。
3,可以同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答案是可以的。两者程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简单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对企业和员工本人劳动争议行为进行裁决。而向劳动监察举报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最后受益的可能是企业所有员工。